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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- 今日份儿的普法贴士 ---




近期,我们“欣赏”了


# 法庭上,原被告那些匪夷所思的行为 #

# 法庭上,旁听人员那些迷惑行为大赏 #

(戳一戳,看原文)


今日,我们又来看看在民事诉讼中


#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 #






证人未出庭但是提供了证言



法条在线



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68条第3款

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,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。


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

该证言直接

不采信






证人有困难不能出庭



法条在线



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76条

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,申请以书面证言、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,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。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。


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许。


由于证人未出庭

即便书面申请并附带证据材料

也容易被质疑,致使证人证言失效

因此,若非万不得已

证人还是尽量出庭







申请证人出庭的截止日



法条在线



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69条第1款

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,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。


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,并经人民法院准许。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,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,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,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


举证期限届满后,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、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,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,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。







申请书内容



法条在线



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69条第2款


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

姓名、职业、住所、联系方式

作证的主要内容

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

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







证人的保证书



法条在线



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71条

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,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。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。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,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。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,不得作证,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。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。


第77条

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,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,应当签署保证书;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,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。


新《证据规定》要求,证人不仅要签署保证书,原则上,还需当庭宣读保证书内容。即使是符合法定情况,经过法院准许,以书面、视频方式作证,证人也要签署或宣读保证书内容。







证人作证“照本宣科”



法条在线



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72条第2款

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,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。


证人当庭作证不再允许

事先准备书面材料,照本宣科

证人的陈述必须是

自己的真实回忆

这更加有利于

法庭查明案件事实







受诱惑、干扰的证人




法条在线



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73条

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。

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,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,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。


第78条第1款

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,或者存在威胁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,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。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、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。


新《证据规定》规定,禁止“威胁、侮辱”证人,还禁止“不适当引导”证人,若一方出现这些情况,法官将依法制止,另一方也可以提出反对,要求法官依法制止。


另外,新《证据规定》还要求证人连续陈述,当事人、律师、旁听人员均不得干扰






虚假陈述的责任




法条在线



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78条第2款

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,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,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恐吓、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,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,对行为人进行处罚。

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11条已经规定诉讼参与人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,依照该法第115条之规定,可以对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、100万元以下的罚款,也可处以15日以下司法拘留。




@证人

以上出庭出庭作证规则

你懂了吗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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